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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行为,保证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是按照《仲裁法》和本会《章程》组建代表本会在县(市)、区或部门系统承办部分仲裁业务工作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派出机构由本委和驻地有关单位共同领导,业务工作受本委办公室指导。
   第四条  派出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组建,名称为:三门峡仲裁委员会XX工作站(联络站)。
   第五条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新的仲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二)办理仲裁案件的初步受理事务;
(三)依法调解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
   (四)负责本辖区(系统)内合同中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签订工作;
   (五)加强与当地法院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搞好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裁决执行工作;
   (六)协助本委发展、管理仲裁员和仲裁联络员队伍;
   (七)办理本委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章  派出机构的人员

   第六条  派出机构设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兼职或专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仲裁事业;
   (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  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中选聘。
   第九条  工作人员由本委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受聘后,应按时参加本委组织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有按照《仲裁法》及本委《章程》开展有关仲裁业务的权利;
   (二)有对本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接受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有接受本委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的义务;
   (二)有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新的仲裁制度的义务;
   (三)有完成本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的义务;
   (四)有接受本委和当事人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仲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本委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纪者,本委将予以解聘。

 第三章  派出机构的业务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根据职责,按照《仲裁法》及本委员会的《章程》、《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派出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开展仲裁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受理案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仲裁申请,填写《建议立案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委办公室审批;
(二)经审批准予立案的,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移交本委办公室;
(三)需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仲裁申请,经本委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本委的提交书一并提交法院,并协助做好保全工作;
(四)案件审结后,按本委办公室的要求,将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对需要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做好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 依照《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依法调解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本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派出机构定期业务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章  派出机构的经费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的经费,从其仲裁案件的受理费中按60%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酬金、日常办公和各项业务活动。各派出机构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委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出机构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派出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作出年底财务报告报本委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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