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收 费 办 法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并经物价部门核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人民币)
  争议金额                        仲裁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0元以上                      按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收费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而支出的 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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